當鋪的由來
典當業是向抵押私人物品(不動產除外)的人提供資金周轉的行業。一般按抵押品的實際價值打折扣借錢,並約期贖回。
台灣的當鋪,在門口會有塊藍色底布簾,寫著紅色的「當」,接受典當的物品除了名錶珠寶首飾外,部份當鋪也接受汽車及機車做為典當物(稱為「汽車當舖」)。逾期未贖回的典當物稱為「流當」,流當品通常會由當鋪自行拍賣或是委外處理。除了民營當鋪外,有部份的地方政府也經營公營的典當業,稱為「動產質借處」
行業運作
從事典當的人士稱為典當商,從事典當的地點一般稱為「當鋪」、「押店」或「典當行」,行業一般分為典、當、按、押四類,「典當」一詞就是從這四種的典和當而來。
首先,需要借貸的人把抵押品交由典當商估價,典當商以估價的某個百分比借出款項,並在借單的限期內保管借貸者的財物。如果借貸者能夠償還借款並繳交手續費,就可以取回抵押品,反之典當商會沒收抵押品並變賣,也可以收買方式取得抵押品,然後即時賣出。
長期以來很多人把典當與高利貸混為一談,但其實問題在於借款一方對行業不認識,或者看不懂借條。
台灣的典當業可追溯至日治時期,至1949年中央政府遷台,隨著遷台的同胞多以隨身攜帶的金銀、首飾、珠寶等項當舖融資,以維生計。
台灣的當舖為特許行業,非經申請發給營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營業。當舖業除收取月息(以年率為準之利率,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)並得酌收棧租費及保險費外,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費用。前項棧租費及保險費之最高額,合計不得超過收當月息百分之五。目前政府依《當舖業法》管理當舖業者,立法院已於2009年制定《當舖業法》全文三十八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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